作废出入境证件属于什么类型?
我有一本出入境证件,最近被告知它被作废了,但我不太清楚这在法律上属于什么类型的情况。我想知道这种作废行为是行政处罚,还是其他什么类型,它对我会有哪些影响,所以来咨询一下。
张
✓张凯执业律师
在探讨作废出入境证件属于什么类型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出入境证件的概念。出入境证件是公民出入本国国境以及到境外其他国家或地区旅行、居留时使用的一种身份证明和许可文件,像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等都属于出入境证件。
从法律性质角度来看,作废出入境证件并不属于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减损权益或者增加义务的方式予以惩戒的行为。而作废出入境证件更多是一种行政处理措施。行政处理是行政主体为了实现相应法律、法规和规章所确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和任务,而依行政相对人申请或依职权处理涉及特定行政相对人某种权利义务事项的具体行政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中对可以作废出入境证件的情形有明确规定。例如,弄虚作假骗取护照的,由护照签发机关收缴护照或者宣布护照作废。这里的收缴护照或宣布作废,其目的主要是为了保证出入境管理秩序的正常运行,防止不符合规定的证件被使用,进而保障国家的安全和社会秩序。当申请人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证件时,该证件本身的合法性就存在问题,此时对其进行作废处理,是为了纠正这种不合法状态。
此外,当持证人丧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或者护照遗失、被盗等情况,相关部门也会对出入境证件进行作废处理。这些情况并非是因为持证人违反了行政管理秩序而受到惩戒,而是基于客观事实对证件状态进行的调整。比如 ,持证人丧失国籍后,其原本持有的中国出入境证件自然就不再适用,需要进行作废处理;而证件遗失、被盗后,为了防止他人冒用,保障持证人的权益和出入境管理秩序,也会将原证件作废。
综上所述,作废出入境证件是一种行政处理措施,它和行政处罚有着本质区别,其主要作用是维护正常的出入境管理秩序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