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期最后一日为法定节日,法院是否顺延?

我有个涉及公告送达的案子,公告期眼看着快结束了,可最后一天正好赶上法定节日。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下法院会不会把公告期顺延,我很担心这个时间问题会影响后续的案件流程,想知道法律上对此是怎么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在法律程序中,公告期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它关乎着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能否得到及时、有效的保障。当公告期的最后一日恰好为法定节日时,是否顺延的问题,需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来确定。


首先,我们要明确什么是公告期。公告期是指在法律程序中,通过公告的方式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对象告知相关事项所设定的一段时间。比如,在民事诉讼中,当无法直接向被告送达诉讼文书时,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方式,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一定的时间(通常为六十日),即视为送达。这个六十日就是公告期。


接下来,看看法定节日的定义。法定节日是指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全体公民或部分公民放假的节日,像春节、国庆节、元旦、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等。这些节日是为了保障公民的休息权利和传承文化传统而设立的。


对于公告期最后一日为法定节日是否顺延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这里的期间就包括了公告期。也就是说,如果公告期的最后一日恰好是法定节日,那么公告期会顺延至该法定节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这样规定的原因在于,法定节日是国家规定的全民或部分公民的休息时间,相关的司法机关和公共服务机构通常会放假,无法正常进行业务办理。如果不将公告期顺延,可能会导致当事人无法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行使自己的权利或履行义务,从而影响法律程序的正常进行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例如,一个公告期原本截止到10月1日国庆节当天,但由于国庆节是法定节日,根据法律规定,公告期就会顺延至节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比如10月8日。这样一来,当事人就有足够的时间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内关注公告内容并采取相应的行动。


综上所述,当公告期最后一日为法定节日时,法院会按照法律规定将公告期顺延至法定节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这一规定充分体现了法律的人性化和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了法律程序能够在公平、公正、合理的基础上顺利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