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对外担保是否有效?

我公司正处于破产重整阶段,但之前为其他公司提供了担保。现在债权人要求我们履行担保责任,我不太清楚在破产重整这个特殊时期,我们之前的对外担保还有没有效,想了解一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张凯执业律师

在探讨破产重整对外担保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我们要明确破产重整和对外担保的概念。破产重整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而对外担保则是指中国境内机构(境内外资金融机构除外),以保函、备用信用证、本票、汇票等形式出具对外担保,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第三十四条规定的财产对外抵押或者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章第一节规定的动产对外质押和第二节第七十五条规定的权利对外质押,向中国境外机构或者境内的外资金融机构承诺,当债务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付债务时,由担保人履行偿付义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在企业进入破产重整程序前合法有效的对外担保,在破产重整期间依然是有效的。《民法典》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外担保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就具有法律效力。即使企业进入破产重整阶段,担保合同并不因企业进入该程序而当然无效。


然而,也存在一些特殊情况。在破产重整过程中,如果担保行为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比如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一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下列行为,管理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一)无偿转让财产的;(二)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三)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四)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五)放弃债权的。如果对外担保行为符合这些可撤销的情形,那么管理人可以请求法院撤销该担保行为,一旦担保行为被撤销,担保就不再具有效力。


另外,在破产重整程序中,债权人的权利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和调整。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期间,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的担保权暂停行使。但是,担保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足以危害担保权人权利的,担保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恢复行使担保权。


当债务人成功完成破产重整,按照重整计划清偿债务后,担保责任可能会按照重整计划的安排进行相应的处理。如果重整计划对担保责任有特别约定,比如减免部分担保责任等,那么就需要按照重整计划来执行。


综上所述,破产重整对外担保是否有效不能一概而论。大多数情况下,之前合法有效的担保在重整期间继续有效,但存在可撤销情形时担保可能被撤销,并且在重整过程中债权人的担保权行使会受到一定限制,最终担保责任的承担还需依据重整计划的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