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外执行是否需要担保人?
监外执行是否需要担保人这个问题,要从相关法律规定和具体情况来分析。
首先,我们来了解一下监外执行。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而暂予监外执行是监外执行的一种重要情形。
在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况中,是需要担保人的。依据《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一条,罪犯需要保外就医的,应当由罪犯本人或者其亲属、监护人提出保证人,保证人由监狱、看守所审查确定。罪犯没有亲属、监护人的,可以由其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原所在单位或者社区矫正机构推荐保证人。保证人应当向监狱、看守所提交保证书。并且,该规定明确了保证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愿意承担保证人义务;(二)人身自由未受到限制;(三)有固定的住处和收入;(四)能够与被保证人共同居住或者居住在同一市、县。
从这些法律规定可以看出,当涉及到保外就医这种监外执行方式时,需要有符合条件的担保人。担保人起到监督和保证罪犯遵守相关规定的作用。如果担保人不履行担保义务,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十四条就规定了,保证人应当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法律和有关规定,发现被保证人擅自离开居住的 市、县或者变更居住地,有违法犯罪行为,保外就医情形消失,或者被保证人死亡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若保证人丧失保证条件或者因不履行义务被取消保证人资格的,监狱、看守所应当在五日内责令罪犯重新提出保证人或者变更担保方式,并将变更情况通知公安机关、原判人民法院。
总之,在监外执行的保外就医情形下,是需要担保人的,这是为了保障监外执行的依法、规范进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和公共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