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经营使用他人营业执照收款,收款主体是原法人这种情况合法吗?

我和别人合作经营一个生意,用的是对方的营业执照。在收款的时候,钱都是打到原法人账户的。我有点担心这样做合不合法,会不会之后有什么麻烦,想了解下这种情况在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在探讨合作经营使用他人营业执照收款且收款主体为原法人这种情况是否合法之前,我们需要先明确几个法律概念。


营业执照是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准许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的凭证。《个体工商户条例》规定,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机关批准,不得擅自改变营业执照登记的相关信息。而《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也有类似规定,企业法人改变名称、住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资金、经营期限,以及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从合作经营的角度来看,合作经营一般是指双方基于一定的合作协议,共同开展经营活动,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使用他人的营业执照进行经营,本身就可能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


当收款主体为原法人时,需要分情况讨论。如果合作双方有明确的协议约定,且这种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在一定程度上是可以的。例如,双方在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虽然使用原法人的营业执照,但经营所得款项进入原法人账户后,按照一定的比例和方式分配给合作方。这种约定在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的情况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


然而,如果没有相关协议,或者原法人利用收款的便利,截留合作经营所得款项,损害合作方的利益,那么合作方的权益就可能受到侵害。此时,合作方可以依据《民法典》中关于合同的相关规定,要求原法人承担违约责任。《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此外,使用他人营业执照进行经营还可能面临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处罚。因为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无证经营或者借用、租用、受让他人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违反了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相关规定。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对于无证经营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合作经营使用他人营业执照收款且收款主体为原法人的情况较为复杂,关键在于是否有合法有效的合作协议以及是否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为了避免法律风险,合作双方应当签订详细的合作协议,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