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一个人在一个公司交社保,在另一个公司发工资是否合法?

我现在在A公司上班,社保是由A公司缴纳的,但工资却是B公司发。我不太清楚这种情况合不合法,会不会有什么风险?想了解下相关的法律规定。
杰律特约律师执业律师

这种“同一个人在一个公司交社保,在另一个公司发工资”的情况,需要分不同情形来看其是否合法。


首先,从劳动关系的角度来说,我国《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者提供社会劳动,实现劳动价值的过程中形成的继续性的、相对稳定的社会关系。正常情况下,劳动者应当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这家单位为劳动者安排工作任务、发放工资、缴纳社保。


如果劳动者与缴纳社保的公司建立了正式的劳动关系,而工资发放公司与劳动者不存在劳动关系,这种情况可能存在问题。比如缴纳社保的公司是按照正常劳动关系为劳动者参保,但劳动者实际在为工资发放公司提供劳动,工资发放公司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未为其缴纳社保,这就违反了《劳动合同法》和《社会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社会保险法》要求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的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如果是因为一些合理的企业安排,比如集团公司内部的人员调配等情况,有正规的手续和说明,并且各方都知晓并同意这种安排,同时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可以存在这种情况。例如,员工与缴纳社保的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于工作需要被借调到另一家关联公司工作,由借调公司发放工资,这种情况下只要相关的协议和手续完备,也是可以的。但总体来说,这种情况需要有合法合规的依据和操作,以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和符合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