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别人做担保没签字是否可以?
在探讨给别人做担保没签字是否可行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先明确担保的定义。担保是指在经济活动中,债权人为保障其债权实现,要求债务人提供的一种保障措施。担保的方式有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等。其中,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从法律层面来看,担保合同是一种要式合同。所谓要式合同,就是法律规定必须具备一定形式和手续的合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而对于担保合同,法律要求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保证担保中,如果保证人没有在保证合同上签字,一般情况下,保证合同是不成立的。因为签字是表明当事人对合同内容的认可和愿意受合同约束的重要标志。《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五条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第三人单方以书面形式向债权人作出保证,债权人接收且未提出异议的,保证合同成立。这就意味着,除了单独订立书面保证合同或者在主合同中有保证条款并签字外,第三人单方书面作出保证且债权人 接收无异议也能使保证合同成立,但前提依然是有书面形式且相关的表意行为。
所以,给别人做担保没签字通常是不行的。没有签字,就很难认定保证人有明确的承担保证责任的意思表示,也就难以形成有效的担保合同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债权人不能要求未签字的所谓“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然而,如果存在其他证据能够充分证明保证人有明确的提供担保的意思表示,并且该意思表示得到了债权人的认可,那么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认定担保关系的存在,但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要求的证据标准是比较高的。例如,保证人通过书面的电子邮件、短信等方式明确表达了愿意为债务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意思,且债权人有回应认可,这种情况下也可能构成有效的担保。但仅仅是口头答应而没有签字,又没有其他充分书面证据的话,一般不能认定担保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