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班工资是否应计入经济补偿?

我所在的公司要和我解除劳动合同,涉及到经济补偿的问题。我平时经常加班,有不少加班工资。我想知道这部分加班工资在计算经济补偿的时候,要不要算进去呢?希望懂法律的朋友帮我解答一下。
张凯执业律师

在探讨加班工资是否计入经济补偿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明确一下经济补偿的概念。经济补偿是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依法一次性支付给劳动者的经济上的补助。简单来说,就是在一些特定情况下,单位要给员工一笔钱作为补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那么,这里的“月工资”包不包括加班工资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解释,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从这条规定来看,加班工资属于劳动者应得工资的一部分,因为它也是劳动者通过付出劳动所获得的货币性收入。


最高人民法院也有相关的司法观点支持这一点。在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计算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是指劳动者的应发工资,而加班工资是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之外额外劳动的报酬,是劳动者工资收入的组成部分。所以,通常情况下,加班工资是应当计入经济补偿的计算基数中的。


不过,在实际操作中可能会存在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如果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经济补偿的计算方式,且该约定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那么就可能按照约定来执行。但如果没有这样的约定,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将加班工资计入经济补偿的计算范围。


综上所述,在大多数情况下,加班工资是要计入经济补偿的。这样做也是为了充分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时能够得到合理的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