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前签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

我租了一间商铺,签完合同没多久,房东那边的公司就申请破产了。我现在很担心这个租赁合同还有没有效,会不会突然就让我搬走。我想知道在法律上,破产前签的租赁合同到底有没有效力,我该怎么保障自己的权益呢?
张凯执业律师

在探讨破产前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否有效这个问题时,我们需要从多个方面来分析。首先,我们得明确什么是租赁合同。简单来说,租赁合同就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达成的,出租人把租赁物交给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一种合同。


从一般情况来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也就是说,如果破产前签订的租赁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达,并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那么这个租赁合同在签订的时候就是有效的。例如,甲将自己的房屋出租给乙,双方签订了租赁合同,合同条款清晰,没有违法违规之处,那么这个合同从签订那一刻起就具有法律效力。


当涉及到破产程序时,情况会有所不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如果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那么租赁合同会继续有效,承租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继续使用租赁物。但如果管理人决定解除合同,那么租赁合同就会提前终止。


不过,对于承租人来说,也有一定的保障措施。如果因为管理人解除合同而给自己造成了损失,承租人可以作为共益债务进行申报。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程序中,为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负担的债务。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因管理人或者债务人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所产生的债务属于共益债务。所以,承租人可以要求从破产财产中优先受偿自己的损失。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会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来判断租赁合同的效力以及是否继续履行。比如,租赁物的使用情况、合同的履行进度、对破产财产的影响等。如果租赁物是破产企业的核心资产,继续履行租赁合同会对破产财产的变价和分配产生重大不利影响,那么管理人可能更倾向于解除合同。但如果租赁物对破产财产的影响较小,并且继续履行合同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的稳定性,那么法院可能会支持继续履行合同。


破产前签订的租赁合同一般情况下是有效的,但在破产程序中,其效力会受到管理人决定的影响。承租人要密切关注破产程序的进展,及时了解管理人的决定,并在必要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