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订离婚协议书了算离婚吗?
在日常生活中,很多人认为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就意味着离婚了,然而在法律层面,这种观点是不准确的。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就离婚相关事宜,如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债务承担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后所签订的书面协议。它本质上是一份民事合同,体现了夫妻双方的意愿和约定。但是,离婚协议书的签订只是双方就离婚事宜达成了初步共识,并不直接导致离婚的法律后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规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以及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协议书》《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联)》等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从上述法律规定可以看出,要完成离婚这一法律程序,仅仅签订离婚协议书是不够的,还需要夫妻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并且,在经过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后,双方再次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婚姻登记机关才会发给离婚证。自发给离婚证时起,夫妻关系才正式解除。
此外,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离婚事宜达成一致,或者在离婚过程中产生争议,还可以通过诉讼离婚的方式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规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也就是说,通过法院判决或调解离婚的,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生效时,婚姻关系即解除,无需再办理离婚证。
综上所述,签订离婚协议书并不等同于离婚,只有经过法定的离婚登记程序或者取得法院生效的离婚判决书、调解书,才在法律上被认可为离婚。所以,签订了离婚协议书的夫妻,要完成离婚,还需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办理相应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