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需要上级公安批准吗?
我涉及一个案子,警方说可能会对我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我不太清楚这方面的规定,想知道公安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监视居住时,是不是必须要经过上级公安批准呢?
张
✓张凯执业律师
监视居住是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
对于监视居住是否需要上级公安批准这一问题,依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五条,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具有特定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监视居住。这些情形包括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因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并且该规定明确指出,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应当制作呈请监视居住报告书,说明监视居住的理由、采取监视居住的方式以及应当遵守的规定,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制作监视居住决定书。这里并没有提及需要上级公安批准。也就是说,通常情况下,在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这一权限范围内,由负责人批准即可决定监视居住,无需额外获得上级公安的批准。
所以,一般而言,监视居住不需要上级公安批准,只要经过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就行。不过,在实际的执法过程中,可能会因为案件的性质特殊、社会影响大等因素,公安机关内部会向上级进行汇报沟通,但这并不等同于需要上级公安进行批准才可以执行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