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投标法评审中有废招标文件的规定吗?

我参与了一个项目的招投标,在评审阶段感觉招标文件有些地方不合理,想知道在招标投标法评审里有没有关于废招标文件的相关规定呢?要是有规定,符合什么条件可以废标呢?不太懂这方面法律,希望能得到解答。
张凯执业律师

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是存在废标相关规定的。废标简单来说,就是指整个招标活动因为某些原因失去了法律效力,需要重新进行招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规对废标情形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八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这里说的重新招标,其实也就是相当于此次招标因为投标人不足而废标了。


另外,《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七部委第12号令)第二十条规定,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以行贿手段谋取中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的,该投标人的投标应作废标处理。这表明如果在评审过程中发现投标人有违规行为,其投标会被判定无效,当严重到影响整个招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时,也可能导致废标。


同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30号令)第五十条规定,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评标委员会初审后按废标处理:(一)无单位盖章并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二)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三)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四)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不一致的;(五)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六)联合体投标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这些情形如果出现,投标文件会被作为废标处理,若涉及的范围广泛影响到招标的有效性,也可能导致整个招标项目废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