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监督程序是否就是再审程序?
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既有紧密联系,又存在一定区别,不能简单地认为审判监督程序就是再审程序。
首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审判监督程序,通俗来讲,就是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它是一种特殊的纠错机制,目的是确保司法裁判的公正性和合法性。而再审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审结的案件,发现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次审理的程序。
从二者的联系来看,它们的目的是一致的,都是为了纠正已经生效的错误裁判,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的公正和权威。并且启动这两个程序之后,都会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最高人民法院对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者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再审。这说明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在法律规定的启动主体和情形上有一定重合。
然而,它们也存在区别。审判监督程序更侧重于监督,它强调的是对审判活动的一种监督机制,监督的主体可以是法院自身、检 察院等。而再审程序则更侧重于对案件的重新审理这一过程。审判监督程序是启动再审程序的重要途径之一,但不是唯一途径。除了通过审判监督程序启动再审外,当事人也可以通过申请再审来启动再审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综上所述,审判监督程序和再审程序虽然关系密切,但它们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各自有其独特的内涵和侧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