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坏交通设施罪的司法解释是什么?
破坏交通设施罪,指的是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相关的司法解释中,对于“破坏活动”有较为详细的界定。破坏行为不仅包括对交通设施的物理性毁坏,还包括对其功能的损害。例如,在轨道上放置障碍物、故意损坏灯塔使其不能正常发光、破坏交通标志导致其无法准确指示等行为,都可能被认定为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只要这些行为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即便没有实际造成交通工具的倾覆或毁坏,也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对于“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判断,司法实践中通常会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破坏的手段、交通设施的重要程度、交通工具的运行状况等。如果破坏行为对交通设施的破坏程度严重,可能影响到交通工具的正常运行安全,就可以认定为具有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
在量刑方面,对于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破坏交通设施罪,量刑幅度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而如果破坏行为造成了严重后果,如导致交通工具倾覆、毁坏,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等,量刑则会加重,最高可判处死刑。同时,如果是过失导致交通设施被破坏,则在量刑上相对较轻。这体现了我国刑法在打击破坏交通设施犯罪行为时,既注重保护公共安全,又根据犯罪人的主观故意和行为后果的不同,进行合理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