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中加班费该怎么计算?

我在一家公司上班,经常被要求加班,但公司给的加班费我感觉不太对。我想知道在劳动争议里,加班费到底是按照什么标准来计算的呢?有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我该怎么维护自己这方面的权益?
张凯执业律师

在劳动争议中,加班费的计算是一个关乎劳动者切身利益的重要问题。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加班费的计算方式。首先,我们需要明确几个重要的法律概念。标准工作时间是指法律规定的,在正常情况下,一般职工从事工作或劳动的时间。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的标准工时制度。而加班费则是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加班费的计算标准做出了明确规定。该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其一,安排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这里的延长工作时间,就是指在正常工作日,劳动者在8小时之外继续工作的时间。例如,小李的日工资是200元,正常工作8小时,每小时工资就是25元。如果某一天他被安排加班2小时,那么这2小时的加班费就是25×1.5×2 = 75元。其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休息日一般指周六和周日。假设小张的日工资同样是200元,在一个周六被安排加班且公司没有安排补休,那么他这一天的加班费就是200×2 = 400元。其三,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法定休假日是指国家规定的全体公民放假的节日,如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等。比如小王在国庆节当天加班,他的日工资为300元,那么他这一天的加班费就是300×3 = 900元。


在计算加班费时,工资基数的确定也非常关键。工资基数,通俗来讲,就是计算加班费时所依据的工资标准。一般来说,如果劳动合同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的,应当以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作为加班费计算基准。但需要注意的是,劳动合同的工资项目分为“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职务工资”等,应当以各项工资的总和作为基数计发加班费,不能以“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或“职务工资”单独一项作为计算基数。如果劳动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工资数额,或者合同约定不明确时,应当以实际工资作为计算基数。实际工资包括用人单位直接支付给职工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但不包括加班工资、特殊工作环境和条件下的津贴。此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根据上述规定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200%、300%支付其工资。


当遇到劳动争议时,劳动者要维护自己的加班费权益,需要注意收集相关证据。这些证据包括考勤记录、加班通知、工资条等。如果与用人单位协商不成,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也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总之,劳动者要了解自己的权益,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己在加班费方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