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有哪些?
劳动争议处理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争议后,通过一定的方式和程序来解决这些争议。下面为您详细介绍劳动争议处理的程序。首先是协商程序。协商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就争议问题直接进行沟通和协商,尝试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这是解决劳动争议最基本、最直接的方式。它具有灵活性和自主性的特点,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由协商解决方案。法律并没有对协商程序进行强制规定,但倡导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
如果协商不成,就可以进入调解程序。调解是指由第三方介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通过说服、劝导等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调解可以由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或者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调解不是劳动争议处理的必经程序,当事人可以选择不经过调解直接申请仲裁。
若调解未能达成一致,当事人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程序,具有强制执行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劳动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和企业方面代表组成。仲裁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作出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最后,如果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的审判是劳动争议处理的最终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