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调解不予受理是什么意思?

我去申请劳动调解,结果被告知不予受理,我不太明白这到底意味着什么。是我的申请不符合规定,还是有其他原因呢?我想知道劳动调解不予受理具体代表着什么,后续我又该怎么做?
张凯执业律师

劳动调解不予受理,简单来说,就是劳动调解机构经过审查后,认为当事人提出的调解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从而不接受该申请、不启动调解程序。


劳动调解通常是指在劳动争议发生后,由专门的调解组织或机构,如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等,对争议双方进行协调沟通,促使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而劳动调解不予受理则意味着这些调解组织不会对该劳动争议进行调解工作。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相关规定,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同时,在实践中,劳动调解不予受理可能存在多种原因。比如,申请调解的争议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的范畴。劳动争议主要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如果当事人申请调解的事项与劳动关系无关,调解组织就可能不予受理。


又或者,调解申请不符合法定的形式要求,例如没有提交必要的申请材料,或者申请书中没有明确的争议双方信息、争议事实等内容。此外,如果该劳动争议已经经过了仲裁或者诉讼程序并作出生效裁决,调解组织一般也不会再受理该调解申请。


当遇到劳动调解不予受理的情况时,当事人也不必过于着急。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程序具有准司法性质,能够较为公正、专业地处理劳动争议。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服,当事人还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通过司法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