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挪用村民青苗费法条有哪些法律规定?

我是个村民,村里发青苗费的时候,我发现有人侵占挪用这笔钱。我想了解下,针对这种侵占挪用村民青苗费的情况,法律上都有哪些具体规定呢?我希望能通过法律途径维护我们村民的权益。
张凯执业律师

在农村土地征收过程中,青苗费是对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侵占挪用村民青苗费是严重侵犯村民合法权益的行为,我国多部法律对此都有相关规定。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了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村民对青苗费拥有合法的财产权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如果有人侵占挪用青苗费,村民作为权利人可以依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要求侵权人承担返还财产、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根据该法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以,被侵占挪用青苗费的村民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的方式,向法院起诉要求侵权人返还青苗费,并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其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于侵占挪用青苗费等行为可能涉及的犯罪作出了规定。如果相关人员利用职务便利,挪用青苗费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构成挪用公款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另外,如果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工作中,侵占挪用青苗费,可能构成贪污罪。依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也保障了村民的合法权益。该法规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并且村民委员会应当实行村务公开制度,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季度公布一次。如果存在侵占挪用青苗费的情况,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总之,侵占挪用村民青苗费不仅违反了民事法律规定,还可能触犯刑事法律。村民在遇到此类问题时,可以通过合法的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一方面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民事责任,另一方面,如果涉及犯罪行为,应当及时向司法机关报案,让违法者受到应有的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