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探视子女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我和前妻离婚了,孩子归她抚养,我想多看看孩子,但前妻总是以各种理由阻挠。我想知道法律对于离婚后探视子女都有哪些规定,我该怎么维护自己探视孩子的权利?
张凯执业律师

在法律领域,离婚后探视子女是一个备受关注的问题,这不仅涉及到父母与子女的情感联系,也关系到子女的健康成长。下面我们就来详细了解一下离婚探视子女的法律规定。


首先,探视权,也被称作探望权,它指的是夫妻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享有的与未成年子女进行探望、联系、会面、交往、短期共同生活的权利。这一权利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而产生的一种身份权,是法律赋予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从这条法律规定中我们可以看出,探视权是法定权利,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该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这意味着抚养孩子的一方不能随意阻止对方探视孩子,需要配合对方行使探视权。


在行使探视权的方式和时间方面,法律尊重当事人的意愿,首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协议。双方可以根据孩子的生活、学习情况,以及各自的工作、生活安排,协商确定合适的探视方式和时间。比如,是每周探视一次,还是每月探视一次;是到对方家中探视,还是在公共场所探视等。


如果双方无法就探视方式和时间达成协议,那么就由人民法院进行判决。法院会根据孩子的年龄、生活习惯、双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综合考虑后作出合理的判决。


另外,如果父或者母探望子女,出现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况,比如探视方有吸毒、酗酒、暴力倾向等行为,可能会对孩子的身体、心理造成伤害,那么人民法院可以依法中止探望。当中止的事由消失后,例如探视方经过治疗和改造,不再存在不利于孩子身心健康的因素,就应当恢复探望。


对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来说,如果对方不协助自己行使探视权,可以通过向法院起诉的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利。法院会根据具体情况,要求对方履行协助义务。如果对方仍然拒不执行,法院可以采取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


总之,离婚探视子女的法律规定旨在保障不直接抚养子女一方的探视权,同时也保障子女能够与父母双方保持良好的情感联系,促进子女的健康成长。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双方都应当从孩子的利益出发,妥善处理探视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