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约失效有哪些具体法律情形?

我在商业活动中发了一个要约,现在担心它可能失效了。我不太清楚在法律上,要约在哪些情况下会失效,想了解一下具体的法律情形,这样我就能知道自己发出的要约目前处于什么状态了。
张凯执业律师

要约失效,简单来说,就是要约原本具有的法律效力消失了,不再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法律上的约束。下面为你详细介绍要约失效的具体法律情形。


首先是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当受要约人明确表示不愿意接受要约时,并且把这个拒绝的通知送到了要约人那里,要约就失效了。举个例子,甲向乙发出购买一批货物的要约,乙回复甲说不打算卖这批货物,当甲收到乙这个拒绝的回复时,甲发出的要约就失效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规定,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要约失效。


其次是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在一定条件下,要约人可以撤销自己发出的要约。比如,甲向乙发出了一个购买设备的要约,之后甲因为自身原因,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撤销条件下,通知乙撤销该要约,那么这个要约就失效了。《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七条对要约撤销的条件和方式等做了规定。


第三是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一般会规定一个承诺的期限,如果在这个期限内,受要约人没有作出同意要约的表示,要约就失效了。例如,甲在要约中规定乙必须在10天内作出是否出售房屋的承诺,10天过去了,乙没有任何表示,那么甲的要约就失效了。这同样符合《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八条的规定。


最后是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当受要约人对要约中的重要内容,如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进行了修改,这就相当于受要约人发出了一个新的要约,原来的要约就失效了。比如甲要约乙以10万元购买乙的汽车,乙回复说要12万元才卖,乙的这个回复对价款进行了实质性变更,甲的原要约就失效了。《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八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