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户侵权,商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
在探讨商户侵权时商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首先需要明确“连带责任”的概念。连带责任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当事人对其共同债务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并能因此引起其内部债务关系的一种民事责任。简单来说,就是当出现侵权等需要承担责任的情况时,多个责任人都有义务对全部或部分责任进行承担,承担责任超过自己份额的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判断商场是否要对商户侵权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看商场是否存在过错。我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在实际情况中,如果商场尽到了应有的管理义务,比如对商户的经营资格进行了严格审查,对商场内的公共安全设施进行了定期维护和检查,制定了合理的管理制度并有效执行等,在商户侵权事件中没有过错,那么通常商场不需要承担连带责任。例如,商场在招商时严格审核了商户的营业执照、产品质量认证等相关证件,在日常管理中也对商场的消防设施、电梯等进行了定期检查和维护,当某一商户因自身产品质量问题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时,商场就无需承担连带责任,责任应由侵权商户独自承担。
然而,如果商场存在过错,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那么商场就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或者相应的补充责任。比如商场没有对商户销售的商品进行必要的质量监督,导致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流入市场造成消费者损害;或者商场的公共通道存在安全隐患,如地面湿滑没有设置警示标志,商户在正常经营过程中因该安全隐患导致顾客受伤,此时商场就可能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商场的这种责任可能是与商户一起承担连带责任,也可能是在商户无法完全承担责任时承担补充责任。
此外,商场与商户之间的租赁合同等约定也会影响责任的承担。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某些侵权情况下商场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商场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来承担相应责任。例如,合同约定商场对商户销售的食品质量负有监督责任,若商户销售的食品出现问题导致消费者身体不适,即使商场本身在管理上没有明显过错,按照合同约定也可能要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所述,商户侵权时商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不能一概而论,要综合考虑商场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合同约定等多方面因素。商场应该积极履行管理职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以降低自身可能面临的法律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