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合担保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我给人做了混合担保,现在债务人还不上钱了,债权人要求我承担连带责任。我不太清楚在混合担保这种情况下,我到底要不要承担连带责任,想问问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在探讨混合担保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这个问题之前,我们需要先了解什么是混合担保。混合担保是指在债权债务关系中,同时存在人的担保(如保证)和物的担保(如抵押、质押)。


对于混合担保中担保人的责任承担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规定,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这意味着,如果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有关于责任承担方式的明确约定,那么就按照约定来处理。比如约定了混合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那么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就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连带责任。


要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并且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得先就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来实现债权。只有在物的担保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才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一般不承担连带责任。


然而,如果是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债权人可以选择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此时,保证人的责任承担方式就比较复杂,是否承担连带责任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如果从实际操作和公平原则来看,当债权人选择要求保证人承担责任时,保证人承担的责任可能类似于连带责任,因为债权人有选择的权利。


总之,混合担保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关键在于债权人和担保人之间有无明确约定,以及物的担保提供者是债务人还是第三人等因素。在实际生活中遇到混合担保责任纠纷时,当事人应该依据法律规定,结合具体的合同约定和实际情况来确定责任承担方式。如果自己无法准确判断,可以咨询专业的法律人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