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看守所签了认罪认罚,到检察院还需要签吗?

我之前在看守所已经签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现在案子到了检察院,不知道还需不需要再签一次认罪认罚。我不太清楚这个流程,也不知道两次签认罪认罚有没有什么区别,想了解一下法律上是怎么规定的。
张凯执业律师

在探讨在看守所签了认罪认罚到检察院是否还需再签这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一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这一制度贯穿于刑事诉讼的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明确规定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同时,该法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的,应当在辩护人或者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在看守所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通常是在侦查阶段。而到了检察院阶段,属于审查起诉阶段。一般情况下,如果在侦查阶段签署的认罪认罚具结书所涉及的内容,包括犯罪事实、罪名、量刑建议等在审查起诉阶段没有发生变化,并且犯罪嫌疑人仍然保持认罪认罚的态度,那么理论上可以不用再次签署。


然而,在实际情况中,检察院会对整个案件进行全面审查。如果出现了新的情况,例如发现了新的犯罪事实、证据,或者原有的量刑建议不再合适等,检察院可能会重新与犯罪嫌疑人进行认罪认罚的协商。在这种情况下,就可能需要犯罪嫌疑人再次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另外,检察院的审查具有独立性,其会根据自己的审查结果和判断,决定是否需要重新进行认罪认罚的程序。即使侦查阶段已经签署过,检察院也有权力根据实际情况要求犯罪嫌疑人再次签署,以确保认罪认罚的自愿性、真实性和合法性,以及量刑建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综上所述,在看守所签了认罪认罚到检察院是否还需再签,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和检察院的审查结果来确定。犯罪嫌疑人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应当如实、准确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积极配合司法机关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