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属于著作权侵权的行为有哪几种?

我自己写了一篇文章,在引用了一些其他作品的内容后,有点担心会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我想知道在法律上,哪些行为是明确不属于著作权侵权的呢?我希望了解一下相关情况,好让自己心里有底。
张凯执业律师

在著作权保护的范畴内,明确哪些行为不属于著作权侵权是非常重要的,这有助于我们在合理使用作品时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以下将为您详细介绍几种常见的不属于著作权侵权的行为。


首先是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种使用方式是出于个人提升知识、丰富精神世界等目的,并非用于商业盈利。比如,您购买了一本小说,自己在家阅读,或者为了提高写作水平对其中的写作手法进行研究,这都属于合理使用,不构成侵权。《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对此有明确规定。


其次,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这里的“适当引用”是关键,引用的内容要与您创作的作品有紧密的关联性,并且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例如,在一篇影评文章中,为了分析电影的情节和艺术特色,引用了电影中的一些经典台词或者片段,这种引用是为了更好地表达自己的观点,属于合理使用。这一规定同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有所体现。


再次,为报道新闻,在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中不可避免地再现或者引用已经发表的作品。新闻媒体在传播新闻信息时,有时需要引用一些相关的作品来准确传达事实。比如,在报道一场艺术展览时,为了让观众更好地了解展览内容,媒体可能会展示展览中的部分作品图片。这种引用是为了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属于合理使用,受到法律保护。


另外,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复制本馆收藏的作品,也不属于著作权侵权。这些文化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保护和传承文化遗产,为了妥善保存珍贵的作品,进行必要的复制是合理的。例如,图书馆为了防止某本珍贵古籍因频繁借阅而损坏,会制作一份副本供读者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对这一情况做出了规定。


最后,免费表演已经发表的作品,该表演未向公众收取费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报酬,且不以营利为目的,同样不构成著作权侵权。比如,学校组织学生进行一场公益演出,表演的是已经发表的文学作品改编的节目,并且没有收取门票费用,也没有给学生支付报酬,这种表演就属于合理使用。


总之,了解不属于著作权侵权的行为,可以让我们在使用他人作品时更加规范和合法。同时,我们也要尊重他人的著作权,避免因不当使用而引发法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