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中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有什么规定?

我最近和别人签了个买卖合同,里面提到了所有权保留。我不太清楚这具体是啥,也不知道民法典对此有啥规定。我就想了解下,所有权保留到底是怎么回事,在民法典里有哪些相关规定能保障我的权益呢?
张凯执业律师

在买卖合同中,所有权保留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简单来说,所有权保留就是在买卖合同中,卖方为了保障自己的权益,在买方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时,仍然保留标的物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对买卖合同所有权保留作出了明确规定。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这就为卖方提供了一种保障措施,即使货物已经交付给买方,但在买方未完成约定的义务时,货物的所有权仍归卖方。


对于所有权保留的标的物,《民法典》也规定了其取回规则。第六百四十二条规定,当出现买受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或者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又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的情形时,出卖人可以取回标的物。不过,出卖人取回标的物后,若买受人在双方约定或者出卖人指定的合理回赎期限内,消除了出卖人取回标的物的事由,买受人可以请求回赎标的物。


此外,如果出卖人在取回标的物后,经过合理拍卖、变卖标的物等方式,所得价款扣除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以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该剩余部分应当返还买受人;若不足,买受人仍需补足。


所有权保留制度在买卖合同中平衡了买卖双方的利益。对于卖方来说,保留所有权可以降低交易风险,保障货款的收回;对于买方而言,在未取得所有权的情况下也能提前使用标的物,有利于资金的周转和业务的开展。在实际的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应当了解这些规定,合理运用所有权保留条款,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