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行政诉讼中原告举证的情况有哪些?
在行政诉讼中,通常遵循“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也就是由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来证明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合法。不过,原告在某些情况下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下面我们来详细分析一下这些情况。
首先,在起诉被告不作为的案件中,原告需要提供其在行政程序中曾经提出申请的证据材料。简单来说,如果您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某项职责,比如给您办理一个许可证,而行政机关没有处理,您起诉它不作为,这时候您就得证明您曾经向这个行政机关提出过办理许可证的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在起诉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中,原告应当提供其向被告提出申请的证据。但有两种例外情况,一是被告应当依职权主动履行法定职责的;二是原告因正当理由不能提供证据的。例如,行政机关有主动检查食品安全的职责,您发现某食品店有问题,行政机关没管,您起诉时就不用证明自己提出过申请。再比如,因为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您没办法提供申请证据,也不受这个举证要求的限制。
其次,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需要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供证据。假如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损坏了您的财物,您要求行政赔偿,那您得拿出证据证明您的财物受到了损害,以及损害的程度和价值。同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在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应当对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提 供证据。如果因为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举证的,由被告承担举证责任。比如行政机关在执法过程中把您的相关财物证据销毁了,导致您没办法证明损害情况,这时候就由行政机关来证明没有造成损害或者损害的程度。
此外,原告还需要对自己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承担举证责任。这意味着您要证明您的起诉是符合法律规定的受理条件的。比如,您要证明您是与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证明您的起诉没有超过法定的起诉期限等。如果您不能证明自己的起诉符合条件,法院可能不会受理您的案件。《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了提起诉讼应当符合的条件,包括原告是符合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总之,在行政诉讼中,虽然被告承担主要的举证责任,但原告在特定情况下也需要承担举证责任。了解这些情况,有助于原告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能让诉讼程序更加顺利地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