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撤销假释的规定是怎样的?
假释是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罚之后,因其遵守监规,接受教育和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而附条件地将其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但如果在假释期间出现特定情形,就可能会被撤销假释。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规定了撤销假释的几种情形。第一种情形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无论所犯新罪是故意犯罪还是过失犯罪,也不论罪行轻重,都应当撤销假释。例如,张某被假释后,在假释考验期内又实施了盗窃行为,这种情况下就会被撤销假释。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第二种情形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也就是发现漏罪。比如李某被假释后,司法机关发现他在之前还有一起诈骗案件未被处理,此时应当撤销假释,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第三种情形是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例如,王某在假释期间,未经监管机关批准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情节严重的,就会被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撤销假释的程序也有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在假释期间犯新罪或发现漏罪的,由审判新罪或漏罪的法院在审判新罪或漏罪时,对原裁定的假释予以撤销;如果是违反监督管理规定的,由执行机关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书,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一个月内予以审核裁定。裁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送交监狱收监。
总之,假释是给予犯罪分子的一种机会,但必须严格遵守相关规定。一旦违反规定,就可能面临被撤销假释,重新收监执行刑罚的后果。这不仅是对法律权威的维护,也是对社会安全和秩序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