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是如何规定的?
共同受贿犯罪是受贿犯罪中的一种特殊形态,它是指两人及以上共同实施受贿的行为。接下来将详细为您解释共同受贿犯罪认定的相关规定。
首先,从犯罪主体方面来看,共同受贿犯罪的主体至少为两人,并且这些人都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一般来说,受贿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但非国家工作人员也可能成为共同受贿犯罪的共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而在共同受贿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可以与国家工作人员勾结,伙同受贿。
其次,在主观方面,各行为人之间要有共同受贿的故意。这意味着所有参与人都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与他人共同实施受贿行为,并且对这种行为会造成的危害结果持希望或者放任的态度。比如,国家工作人员和其家属共同商议收受他人财物,并为他人办事,他们之间就存在共同受贿的故意。这种故意可以是事先通谋,也可以是事中形成默契。
再者,从客观行为方面,各行为人要有共同的受贿行为。共同受贿行为表现为各行为人相互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受贿行为。例如,有的国家工作人员负责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而其家属则负责收受财物。他们的行为紧密联系,共同促成了受贿结果的发生。对于共同受贿的数额认定,一般是按照共同受贿的总数额来计算,而不是按照个人实际分得的数 额来认定。
最后,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还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比如,行为人的行为与受贿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各行为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依据相关司法解释,在共同受贿犯罪中,对于起主要作用的,应认定为主犯;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认定为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共同受贿犯罪的认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需要结合法律规定和具体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