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雇佣实质劳动关系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和一家公司签了雇佣协议,但实际工作中我要遵守公司的考勤、规章制度,接受公司管理,感觉更像是劳动关系。我想了解下,对于这种形式上是雇佣,实际上是劳动关系的情况,法律有什么规定呢?
张凯执业律师

在探讨形式雇佣实质劳动关系的规定之前,我们先来明确一下什么是形式雇佣和实质劳动关系。形式雇佣通常表现为双方签订的是雇佣合同,从合同形式上看是一种平等主体之间的劳务合作关系。而实质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的隶属关系。


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也就是说,即便双方签订的是雇佣合同,但只要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就会被认定为实质的劳动关系。


从主体资格来看,用人单位必须是具有用人权利能力和用人行为能力,运用劳动力组织生产劳动,且向劳动者支付工资等劳动报酬的单位,比如各类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等。劳动者则必须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


劳动管理方面,如果劳动者需要遵守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接受用人单位的工作安排和指挥、接受用人单位的考核等,这就体现了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符合实质劳动关系的特征。例如,虽然签订的是雇佣协议,但要求员工每天按时打卡上下班,对迟到早退进行处罚,这就明显超出了一般雇佣关系的范畴。


劳动报酬方面,实质劳动关系中的劳动者获得的报酬通常是相对稳定的工资收入,并且用人单位需要按照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等。而在单纯的雇佣关系中,报酬的支付方式可能更加灵活,不一定有稳定的周期。


认定为实质劳动关系后,劳动者将享受一系列劳动法赋予的权益。比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等。


对于用人单位来说,如果被认定为实质劳动关系,就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比如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在实际生活中,如果遇到形式雇佣实质劳动关系的争议,劳动者可以通过收集相关证据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这些证据包括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考勤记录;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