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有什么关系?
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都涉及对儿童权益的侵害,然而它们在犯罪构成、法律后果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同时也有一定的关联。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它们之间的关系。
首先,从定义来看,拐骗儿童罪是指用蒙骗、利诱或者其他方法使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行为。而拐卖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儿童的行为之一的。简单来说,拐骗儿童罪不一定是以出卖为目的,可能是为了收养、使唤等;而拐卖儿童罪明确是以出卖儿童获取利益为目的。
在犯罪构成要件上,二者的行为对象都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但主观故意方面,拐骗儿童罪的行为人主观上主要是为了自己收养、使唤等,并非为了贩卖获利;拐卖儿童罪行为人主观上就是为了将儿童当作商品进行交易,谋取非法利益。
从法律依据上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 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二者之间也存在一定的关联。如果行为人一开始实施的是拐骗儿童的行为,但后来产生了出卖的故意并实施了出卖行为,那么其行为性质就会从拐骗儿童罪转化为拐卖儿童罪。这体现了法律对不同犯罪意图和行为的综合考量和准确认定。
总之,拐骗儿童罪和拐卖儿童罪虽然都围绕儿童权益保护,但在法律性质、处罚力度等方面有很大不同。我们应当明确认识这些区别,增强法律意识,共同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