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有什么联系?
在了解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的联系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这两个概念。狭义的无权代理,指的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并且这种行为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追认。简单来说,就是这个人根本没有替别人做事的权力,却以别人的名义去做了。比如,张三没有得到李四的授权,就以李四的名义和王五签订了合同,这就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表见代理则是指虽然行为人实际上没有代理权,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从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该行为的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例如,甲公司长期让乙以公司名义和丙进行业务往来,后来乙的代理权被取消了,但甲公司没有通知丙,乙又以甲公司名义和丙签了合同,丙有理由相信乙有代理权,这就构成表见代理。二者之间存在着紧密的联系。首先,它们的基础都是无权代理。也就是说,在狭义的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中,行为人实际上都没有合法的代理权。这是它们的本质共性。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来看,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了狭义的无权代理情况,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而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表见代理,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其次,它们都涉及到三方当事人,即被代理人、代理人(实施无权代理行为的人)和相对人。在这两种代理形式中,都需要考虑相对人的利益保护问题。在狭义的无权代理中,如果被代理人不追认,善意相对人可以向无权代理人主张赔偿;在表见代理中,相对人基于合理信赖与无权代理人进行交易,其利益会得到法律保护,由被代理人承担代理行为的后果。再者,它们在判断标准上也有一定的关联。判断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时,往往需要先判断是否属于无权代理的范畴。只有在确定是无权代理的基础上,才进一步考察相对人是否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且,在实践中,二者的界限有时并不是非常清晰,需要结合具体的案件事实和证据来进行判断。最后,无论是狭义的无权代理还是表见代理,它们的法律后果都会对被代理人、代理人和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在狭义的无权代理中,被代理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追认则代理行为有效,拒绝则代理行为无效;在表见代理中,被代理人要承担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但之后可以向无权代理人进行追偿。总之,狭义的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既有区别又有联系,正确理解它们之间的联系,对于准确适用法律、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