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需要自己去派出所吗?
监视居住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在我国,监视居住的执行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首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关于是否需要自己去派出所,一般情况下,监视居住并不一定要求被监视居住人自己去派出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如果执行机关要求被监视居住人到案接受讯问、询问等情况,被监 视居住人需要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也就是说,当派出所传讯时,被监视居住人有义务按照要求前往。但如果没有这样的传讯要求,被监视居住人是要在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不得擅自离开,通常不需要自己主动去派出所。而且,执行机关也可能会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到被监视居住人的住处进行相关的调查、询问等工作。所以,是否要自己去派出所,要依据执行机关的具体安排和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