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我是一家股份有限公司的小股东,之前只知道投资入股能分红,对自己作为股东的权利和义务了解很少。我想知道在法律上,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具体有哪些权利和义务,这样我以后也能更好地维护自己权益和履行责任。
张凯执业律师

在股份有限公司中,股东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参与公司运营和决策的重要依据。下面将详细阐述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所享有的权利和应履行的义务。


首先,我们来看看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第一,股东享有资产收益权。这是股东最基本的权利之一,简单来说,就是股东有权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从公司的盈利中获得分红。《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这意味着,只要公司有盈利并且符合分配条件,股东就有获得分红的权利。


第二,股东具有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等。通过这些信息,股东可以了解公司的运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以便更好地做出决策。例如,股东可以通过查阅财务会计报告,了解公司的盈利情况和资金流向。《公司法》第九十七条明确规定,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


第三,股东拥有表决权。股东通过出席股东大会,对公司的重大事项进行表决,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在股东大会上,股东按照其持有的股份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来说,股东持有的股份越多,其表决权就越大。这使得股东能够参与公司的重大决策,如选举董事、监事,审议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决算方案等。《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第四,股东享有优先认购权。当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购新股。这一权利可以保证股东在公司增资时,能够保持其在公司中的股份比例不被稀释。例如,如果某股东原本持有公司10%的股份,当公司新增资本时,该股东有权优先认购相应比例的新股,以维持其10%的持股比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公司发行新股,股东大会应当对向原有股东发行新股的种类及数额作出决议。


接下来,我们谈谈股东的义务。股东义务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对公司所承担的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


其一,股东有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缴纳其所认缴的出资额。这是股东最基本的义务之一。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果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公司法》第二十八条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其二,股东有遵守公司章程的义务。公司章程是公司的“宪法”,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和运营规则。股东作为公司的成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的规定,按照章程的要求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例如,公司章程可能规定了股东大会的召集程序、表决方式等,股东应当遵守这些规定。


其三,股东有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如果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股东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通过关联交易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在享有权利的同时,也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公司的正常运营和发展,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