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病人法定和指定监护的规定是怎样的?

我家里有个亲戚是精神病人,之前一直是家人在照顾。现在家人之间对于谁来继续监护产生了分歧,有人觉得按法定顺序来,有人想申请指定监护。我想了解下,法律上对于精神病人法定和指定监护到底是怎么规定的呢?
张凯执业律师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精神病人的监护问题是非常重要的,它涉及到精神病人的权益保障和社会秩序的稳定。下面将分别介绍精神病人法定监护和指定监护的规定。


首先是法定监护。法定监护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这一规定明确了法定监护人的范围和顺序,在确定精神病人的监护人时,一般应按照这个顺序来确定。例如,精神病人甲,其配偶如果有监护能力,那么配偶就是第一顺序的法定监护人。如果配偶没有监护能力,那么就由其父母或者子女担任监护人,以此类推。


然后是指定监护。指定监护是指有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时,由监护权力机关指定的监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十一条规定,对监护人的确定有争议的,由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对指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有关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民政部门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中指定监护人。指定监护是在法定监护无法顺利确定监护人的情况下采取的一种方式,目的是为了保障精神病人能够得到妥善的监护。比如,在前面提到的精神病人甲的例子中,如果其配偶、父母和子女对于谁来担任监护人产生了争议,那么就可以通过上述指定监护的程序来确定监护人。


此外,无论是法定监护还是指定监护,监护人都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如果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同时,当监护人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等情形时,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