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既遂法院如何量刑?
滥用管理公司职权罪是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从犯罪主体来看,该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这里的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是指负责对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的条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审核、批准或者登记的国家机关。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百零三条中有明确规定,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也就是说,如果是上级部门强行要求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这种滥用职权的行为,那么对该上级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也会按照上述的量刑标准进行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认定,通常会 综合多方面因素来判断。比如造成的经济损失数额、对市场经济秩序的破坏程度、对社会稳定的影响等。如果存在致使投资者或者其他债权人直接经济损失累计在十万元以上;或者导致公司资不抵债或者无法正常经营等情形,一般会被认为符合“重大损失”的标准。
对于该罪的量刑,法院会根据具体的犯罪情节、造成损失的大小、犯罪人的认罪态度等因素综合考量。如果犯罪情节相对较轻,造成的损失较小,并且犯罪人有自首、立功等从轻处罚情节的,可能会在量刑时适当从轻处罚。反之,如果犯罪情节恶劣,造成的损失巨大,或者犯罪人存在抗拒侦查、拒不认罪等情节的,则可能会在法定量刑幅度内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