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设网络赌博涉案会如何判刑?
开设网络赌博涉案的判刑问题,涉及到我国《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下面为你详细介绍。
首先,开设网络赌博在法律上属于开设赌场罪。开设赌场罪是指为赌博提供场所,设定赌博方式,提供赌具、筹码、资金等组织赌博的行为。在网络环境下,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等传输赌博视频、数据,组织赌博活动,例如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建立赌博网站并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等,都被认定为开设赌场罪。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开设赌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那么,如何判断“情节严重”呢?根据《关于办理赌博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在计算机网络上建立赌博网站,或者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接受投注的,属于刑法第三百零三条规定的“开设赌场”。实施前款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抽头渔利数额累计达到3万元以上的;(二)赌资数额累计达到30万元以上的;(三)参赌人数累计达到120人以上的;(四)建立赌博网站后通过提供给他人组织赌博,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五)参与赌博网站利润分成,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元以上的;(六)为赌博网站招募下级代理,由下级代理接受投注的;(七)招揽未成年人参与网络赌博的;(八)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此外,对于涉案人员的量刑,法院还会综合考虑其他因素,比如犯罪嫌疑人在犯罪中的作用、是否有自首、立功、坦白等情节,以及是否积极退赃退赔等。如果犯罪嫌疑人是从犯,根据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总之,开设网络赌博不仅会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公序良俗,也会给自己带来严重的法律后果。我们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远离赌博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