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算请款时,结算总价是减去实际金额还是开票金额?

我在做业务结算请款,遇到个难题。结算总价这里不知道该减去实际发生的金额,还是减去开票金额。我担心减错了会影响财务结算和后续流程,想知道从法律角度来说,应该以哪个为准,该怎么操作才是合规的。
张凯执业律师

在结算请款过程中,关于结算总价是减去实际金额还是开票金额,需要依据具体的合同约定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来确定。


首先,合同约定具有重要的决定性作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如果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在结算请款时,结算总价是减去实际金额或者开票金额,那么双方就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来执行。例如,合同中写明“结算总价以实际发生的费用为准进行扣减”,那么在结算请款时就应该减去实际金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合同一旦依法成立,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其次,如果合同没有明确约定,那么需要根据交易习惯和行业惯例来判断。不同的行业可能有不同的结算方式和习惯。在某些行业中,可能通常以实际发生的金额进行结算,因为实际金额反映了真实的交易成本和业务情况。而在另一些行业中,可能会以开票金额为准,因为发票是税务和财务处理的重要凭证。


从法律原则上来说,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是贯穿整个民事活动的重要准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在结算请款过程中,双方都应当遵循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如实提供实际金额和开票金额等相关信息,不得隐瞒或者虚报。如果一方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信息,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此外,税务方面的规定也会对结算请款产生影响。发票不仅是交易的凭证,也是税务申报和缴纳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结算请款时,如果涉及到税务问题,开票金额可能会受到更多的关注。企业需要按照税务法规的要求,正确开具和使用发票,确保结算请款的税务处理合规。


如果双方在结算请款时就结算总价的扣减问题发生争议,无法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的事实和证据,依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来作出裁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需要提供充分的证据来支持自己的主张,如合同、发票、付款凭证、交易记录等。总之,在结算请款时,要综合考虑合同约定、交易习惯、税务规定等多方面的因素,确保结算请款的过程合法、合规、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