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离婚冷静期多久?

打算在上海办理离婚手续,听说现在有离婚冷静期,不太清楚具体是多久,担心会影响后续安排,想了解一下上海离婚冷静期的时长规定,有没有相关法律依据呢?
张凯执业律师

离婚冷静期是指在离婚自由原则下,婚姻双方当事人申请自愿离婚,在婚姻登记机关收到该申请并向双方发出同意离婚的通知后,经过一定期间的考虑,任何一方反悔不愿离婚的,在该期间内可以撤回离婚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规定,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及相关材料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所以,在上海,离婚冷静期的时长同样遵循民法典的规定,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并且在冷静期届满后的三十日内,双方还需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否则也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也就是说,整个过程最长可能达到六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