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需要在场吗?
我是一起刑事案件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不太清楚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我是不是必须要一直在场。想问下,从法律规定上来说,我有没有必要每次都到场参加呢?会不会因为我没到场就影响案件结果之类的。
张
✓张 凯执业律师
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原告并非必须时刻在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简单来讲,就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害人因为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从而向被告人提出赔偿请求的一种诉讼活动。这就好比在一场打架的刑事案件中,被打的一方不仅希望打人者受到刑事处罚,还想让其赔偿自己看病的费用等损失,这时就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也就是说,如果原告收到法院传票后,没有合理的理由却不来,法院可以按照原告自己撤回诉讼来处理。但如果被告针对原告提出了反诉,那么即使原告不在场,法院也能继续审理并作出判决。
不过,如果原告有正当理由无法到场,比如因为突发重病住院、遭遇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等情况,是可以向法院说明情况的。法院一般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可能会选择延期审理等方式。此外,原告也可以委托诉讼代理人代为参加诉讼。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都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这样,即使原告本人不能到场,也能通过代理人表达自己的诉求,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