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丢失是否应重开?
在探讨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丢失是否应重开这个问题时,我们首先需要了解原始凭证的概念。原始凭证是在经济业务发生时取得或填制的,用以记录和证明经济业务发生或完成情况的凭证,比如发票、收据等。它是进行会计核算的重要依据,在财务和税务等方面都有着关键作用。
从法律规定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办理本法第十条所列的经济业务事项,必须填制或者取得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虽然该法未直接提及原始凭证丢失后能否重开的问题,但在实际操作和相关规定中有迹可循。
对于发票这种常见的原始凭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如果发票丢失,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处理。一般来说,对于普通发票,若发票开具方有能力重新开具且符合相关规定,是可以重开的。比如销售方有完整的发票存根联等资料,能够证明原发票的开具情况,就可以重新开具发票给购买方。
然而,对于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相对复杂一些。如果丢失前已认证相符的,购买方可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丢失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报税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凭证;如果丢失前未认证的,购买方凭销售方提供的相应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进行认证,认证相符的可凭专用发票记账联复印件及销售方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单》,作为增值税进项 税额的抵扣凭证。在这种情况下,通常是不重开专用发票的,而是采用上述补救措施。
除了发票之外的其他原始凭证,比如收据等,一般如果能够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原始凭证的内容,且对方愿意配合,也可以协商重新开具。比如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一方丢失了对方开具的收款收据,在双方核对账目确认业务属实后,收款方可以重新开具收据给付款方。
综上所述,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丢失后是否能重开不能一概而论。要根据原始凭证的类型、开具方的情况以及相关规定来综合判断。在遇到原始凭证丢失的情况时,应及时与开具方沟通,并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来处理,以确保经济业务的合规性和财务核算的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