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信解除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我之前和别人签了一份合同,现在想解除合同,就给对方发了短信说要解除。但我不知道这样做有没有用,对方会不会不认账。我想了解下,用短信解除合同在法律上到底有没有效啊?
法律公园专业律师执业律师

在法律层面,短信解除合同是有可能具有法律效力的。首先,我们要明白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就是让已经生效的合同在一定条件下不再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不用再按照合同约定继续履行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短信属于电子数据的一种,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所以从形式上符合书面形式的要求。


不过,短信解除合同要有效,还得满足一定的条件。其一,发出短信的一方要有解除合同的权利。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情形,比如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等。只有在符合约定解除或者法定解除条件时,发出短信的一方才有解除合同的权利。


其二,解除合同的意思表示要明确。短信内容要清楚地表明解除合同的意愿,不能含糊不清。同时,该短信要能够有效送达对方。当满足这些条件时,短信解除合同才是有效的。如果不满足这些条件,比如没有解除权而发解除短信,或者短信内容不明确,就可能不产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力。


如果对方对短信解除合同有异议,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