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属于货物还是无形资产?

我公司有一些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软件产品,在财务处理和税务申报时,对于这些软件产品该归为货物还是无形资产不太确定。不同的归类会影响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我想知道从法律角度,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到底属于货物还是无形资产。
张凯执业律师

在探讨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属于货物还是无形资产之前,我们先来分别了解一下货物和无形资产的概念。货物,简单来说,就是有形的商品,它具有实物形态,能够看得见、摸得着,例如我们日常购买的手机、电脑等。而无形资产呢,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像专利权、商标权等。那么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到底如何归类呢?从税法和会计法规的角度来看,需要依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1〕100 号),软件产品是指信息处理程序及相关文档和数据。软件产品包括计算机软件产品、信息系统和嵌入式软件产品。嵌入式软件产品是指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其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组成部分的软件产品。对于单纯的软件产品,如果它是以存储介质(如光盘、U盘 等)形式销售的,此时软件产品通常作为货物来对待。因为它借助了有形的存储介质,具有一定的实物形态,符合货物的特征。在这种情况下,销售软件产品就如同销售一般的商品,按照货物销售来缴纳增值税,并且可以享受软件产品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而如果软件产品不依赖于存储介质,是以电子数据的形式通过网络等方式进行传输和销售,并且企业主要是提供软件的使用许可权等无形的权利,那么此时软件产品更倾向于归类为无形资产。在会计处理上,购买方通常会将其作为无形资产进行核算。此外,在一些特殊情况下,软件产品可能与其他服务或硬件设备捆绑销售。这时,需要按照合理的方法对软件产品的价值进行拆分,分别判断其属于货物还是无形资产的部分。例如,如果软件是嵌入在硬件设备中,作为硬件设备的一部分发挥作用,那么软件和硬件整体可能作为货物来处理;但如果软件是作为一种独立的服务,与硬件设备只是简单的捆绑销售,那么软件部分可能单独归类为无形资产。综上所述,即征即退的软件产品不能简单地一概而论属于货物或者无形资产,需要结合软件的销售形式、使用方式以及相关合同约定等因素,依据税法和会计法规的规定进行准确判断。这样才能确保企业在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上的合规性,避免不必要的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