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血液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怎样的?
下面将详细介绍采集血液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
首先解释一下采集血液事故罪。它是指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
从主观方面来看,采集血液事故罪表现为过失。这意味着相关部门或者人员并不是故意要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所谓过失,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这些部门或人员本应该预见自己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的行为可能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但因为疏忽而没有预见。例如,工作人员因为粗心,忘记对采集的血液进行某一项必要的检测。过于自信的过失则是指,虽然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最终还是导致了危害后果的发生。比如,相关部门明知检测设备可能存在一些小问题,但认为不会影响检测结果,继续使用该设备进行检测,结果导致不合格的血液被使用,危害了他人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五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再看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 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这里的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是指没有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行业标准对采集的血液或者制作、供应的血液制品进行检测。比如,不按照规定的流程对血液进行病毒筛查。违背其他操作规定则范围更广,包括在血液采集、储存、运输等各个环节违反相关规定。例如,没有在规定的温度条件下储存血液,导致血液变质。并且,必须要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这一结果要件。如果仅仅是存在不依照规定检测或者违背操作规定的行为,但没有造成实际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就不构成此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总之,对于采集血液事故罪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准确把握,有助于正确认定该罪名,保障血液采集和供应的安全,维护公众的身体健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