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是怎样的?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是一个在法律领域中比较重要的罪名,了解其主观方面与客观方面,对于准确认定犯罪、维护司法公正至关重要。下面我们就分别从这两个方面来详细分析。
首先是主观方面。从法律角度来看,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这里所说的过失,和故意是相对的概念。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而过失则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在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中,相关单位或人员可能因为疏忽大意没有遵守相关规定,或者虽然知道某些操作有风险,但轻信不会出现事故,从而导致了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血液制品供应单位的工作人员,由于没有仔细核对血液来源的合法性,就将血液制品供应出去,最终造成了严重后果,这种情况就可能构成主观上的过失。
接下来看客观方面。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主体实施了非法供应血液制品,并且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行为。这里的非法供应,是指违反国家有关血液制品管理的法律、法规,未经许可擅自供应血液制品的行为。相关的法律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二款明确规定,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 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在实践中,可能存在多种具体的客观行为表现。比如,血液制品供应单位没有按照规定对采集的血液进行严格的检测,导致含有传染病病原体的血液制品被供应出去,从而使使用者感染疾病;或者在制作血液制品的过程中,违反操作规范,使用了不合格的原材料或设备,影响了血液制品的质量,进而对他人身体健康造成危害。这些行为只要符合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就会受到法律的制裁。
综上所述,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客观方面是非法供应血液制品并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的后果。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该罪名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的因素,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判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