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主体与客体是什么?

我朋友涉及了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事情,我想知道在法律里,这个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主体和客体到底是什么呀?主体是指什么样的人会构成这个罪,客体是说这个罪侵犯了什么东西吗?我不太懂,想弄明白。
张凯执业律师

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是一种严重危害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环境的犯罪行为。下面将为您详细解释该罪的主体与客体。


首先来看看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主体。该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这意味着无论是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还是单位,都可能成为该罪的主体。所谓刑事责任年龄,在我国刑法规定中,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则是指行为人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对于单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一旦单位构成此罪,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相应的规定处罚。


接着是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客体。该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濒危野生动物是地球上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们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提供生态服务等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我国通过一系列法律法规对濒危野生动物进行严格保护,建立了完善的管理制度。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的行为,直接破坏了这种管理制度,干扰了国家对濒危野生动物资源的保护和管理工作。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明确规定了对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保护措施,严禁非法猎捕、杀害、交易等行为。任何违反这些规定的行为,都是对国家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制度的侵犯。


总之,非法出售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的主体涵盖了自然人和单位,而客体则是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管理制度。了解这些法律概念,有助于我们更好地遵守法律,共同保护濒危野生动物和生态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