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进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是多少?
在探讨购进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问题之前,我们先来了解几个关键概念。固定资产是指企业为生产商品、提供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的有形资产,比如企业使用的机器设备、运输工具等。而税率则是对征税对象的征收比例或征收额度,它是计算税额的尺度,也是衡量税负轻重与否的重要标志。
根据我国现行税收法规,购进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税率确定分多种情况。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在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的相关规定,这样规定是考虑到这些固定资产购进时未抵扣过进项税额,所以采用简易征收办法。例如,某企业在2008年12月31日前购进一台机器设备,现在将其出售,就适用这个政策。
如果是2008年12月31日以前已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同样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在本地区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 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这是因为试点前后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不同,所以税率政策也有差异。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纳入营改增试点之日前取得的固定资产,按照现行旧货相关增值税政策执行,即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四款规定,这是对营改增试点这一特殊情况的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除其他个人外)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减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税。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规定,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会计核算不健全等原因,采用这种简易征收方式。
此外,如果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适用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减按2%征收增值税政策的,可以放弃减税,按照简易办法依照3%征收率缴纳增值税,并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这给予了纳税人一定的自主选择权,企业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如购买方对发票的要求等因素来决定是否放弃减税。
总之,购进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税率需要根据纳税人类型、固定资产购进时间、是否抵扣过进项税额等多种因素综合判断。企业在处理相关业务时,应仔细对照税收法规,准确适用税率,以避免税务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