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过户但未支付房款,能否要求返还房屋?

我把房子过户给对方了,可对方一直没给我房款。我现在心里很不踏实,不知道能不能把房子要回来。我想了解一下,从法律角度来说,在这种已过户却未支付房款的情况下,我有没有权利要求对方返还房屋呢?
张凯执业律师

在已过户但未支付房款的情况下,能否要求返还房屋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


首先,我们要明确这涉及到房屋买卖合同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在房屋买卖中,卖方的主要义务是交付房屋并办理过户手续,买方的主要义务是支付房款。当房子已经过户,意味着卖方已经履行了自己的主要义务,但买方未支付房款,这显然是违反了合同约定。


如果合同中有明确约定,在买方未支付房款的情况下,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返还房屋,那么卖方可以依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此时,卖方通知买方解除合同后,就可以要求买方返还房屋。


若合同没有相关约定,卖方不能直接要求返还房屋。不过,卖方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比如,要求买方继续支付房款,并承担逾期付款的利息损失等。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如果买方坚决不支付房款,卖方可以向法院起诉,在获得胜诉判决后,若买方仍不履行,可通过强制执行程序保障自己的权益。


另外,如果买方存在根本违约行为,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卖方也可以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行使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进而要求返还房屋。例如,买方明确表示不支付房款,或者经卖方多次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但法定解除权的行使需要符合严格的法律条件,必须有充分的证据证明买方的违约行为达到了根本违约的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