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法判决的类型有哪些?
行政诉讼法判决类型是行政诉讼中法院对行政争议作出判定的不同形式,下面为您详细介绍。
首先是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判决。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或者原告申请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给付义务理由不成立时,人民法院会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的行政行为合法,原告的诉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就会作出该判决。比如,某市民认为行政机关的某项行政许可违法而提起诉讼,但行政机关提供了充分证据证明该许可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法院就会驳回该市民的诉讼请求。
其次是撤销判决。如果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人民法院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当出现上述违法情形时,法院有权作出撤销判决。例如,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时,没有充分调查收集证据,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这种情况下,法院可以判决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
再者是履行判决。当被告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时,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查明被告不履行法定职责的,判决被告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比如,公民申请 办理某种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无正当理由拖延办理,法院可以判决行政机关在规定时间内作出许可决定。
还有变更判决。行政处罚明显不当,或者其他行政行为涉及对款额的确定、认定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变更。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七条,法院有权对不合理的行政处罚等行政行为进行变更。例如,行政机关作出的罚款数额明显过高,与违法行为的情节和危害程度不相符,法院可以判决变更罚款数额。
最后是确认违法或者无效判决。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违法,但不撤销行政行为:行政行为依法应当撤销,但撤销会给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行政行为程序轻微违法,但对原告权利不产生实际影响的等。行政行为有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或者没有依据等重大且明显违法情形,原告申请确认行政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判决确认无效。《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