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纠纷行政部门处理结果不满意该怎么办?

我遇到了医疗纠纷,申请行政部门处理后,对处理结果很不满意。我不明白这个结果是怎么得出的,感觉没有维护我的权益。我想知道接下来我该采取什么办法来解决这个问题,有哪些途径可以继续争取合理的处理结果呢?
张凯执业律师

当患者或医疗机构对医疗纠纷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意时,不必感到无助,法律为大家提供了多种后续解决途径。


首先,我们可以考虑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特定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由受理该申请的行政机关对原具体行政行为依法进行审查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活动。在医疗纠纷中,如果对行政部门的处理结果不满,当事人可以在知道该处理结果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机关会对行政部门的处理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和处理程序等方面。例如,如果行政部门在处理过程中存在证据收集不充分、适用法律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等问题,复议机关有权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该处理结果违法。


其次,提起行政诉讼也是一个重要的途径。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活动。当事人可以在收到行政部门处理结果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在行政诉讼中,人民法院会对行政部门的处理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如果行政部门的处理行为被法院认定为主要证据不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或者明显不当的,法院会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该处理结果,并可以判决行政部门重新作出处理决定。比如,若行政部门在处理医疗纠纷时,没有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就作出了不利于当事人的处理结果,法院可能会判决撤销该处理结果。


此外,除了通过行政救济途径解决对行政处理结果的不满外,当事人还可以回归到医疗纠纷本身,通过协商、调解或民事诉讼等方式来解决与医疗机构之间的争议。协商是指医患双方直接就医疗纠纷进行沟通和协商,寻求双方都能接受的解决方案。调解则是由中立的第三方,如人民调解委员会等,协助医患双方进行沟通和协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民事诉讼是指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疗机构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中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的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民事诉讼中,法院会依据相关证据和法律规定,对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赔偿数额等问题进行审理和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