拖欠工资被迫离职赔偿是按n+1还是2n?

公司一直拖欠工资,我实在没办法只能被迫离职。现在想了解下,这种情况下我能拿到的赔偿是按照n+1算,还是2n算呢?不太清楚这方面的法律规定,希望有人能给我讲讲。
张凯执业律师

在探讨拖欠工资被迫离职赔偿是按“N + 1”还是“2N”之前,我们先来解释一下这两个概念。“N”指的是劳动者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N + 1”就是在“N”的基础上,额外多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代通知金。“2N”则是指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该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这里的经济补偿就是按照“N”来计算。所以,当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时,劳动者是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N”的经济补偿的。


而“N + 1”的适用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可见,“N + 1”并不适用于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劳动者被迫离职的情况。


“2N”的适用情形主要是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而劳动者因用人单位拖欠工资被迫离职,并不属于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所以一般也不适用“2N”赔偿。


综上所述,在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导致劳动者被迫离职的情况下,劳动者通常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N”的标准支付经济补偿,而不是“N + 1”或者“2N”。不过,如果在主张赔偿的过程中遇到纠纷,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者申请劳动仲裁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